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487号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鹿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告:安徽能量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亓同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宿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鹿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能量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宿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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