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24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子林。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