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尔嘉小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兴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龙镇。
法定代表人:许庭祯。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三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邵广潮。
上诉人深圳市爱尔嘉小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尔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兴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兴龙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三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兴龙公司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故本案依法不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兴龙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被告爱尔嘉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爱尔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爱尔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事实和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侵权纠纷,应由涉嫌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嫌侵权行为地是三盛公司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爱尔嘉公司和三盛公司所在地分别是深圳市宝安区和佛山市南海区。
因此,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或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兴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被告爱尔嘉公司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审理本辖区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同属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也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作为专利纠纷案件还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均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故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侵权行为地是否为佛山市,均不影响兴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爱尔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爱尔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