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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执1567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丰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丰华,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镇松市。

申请执行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受理,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1813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1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针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

经本院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社保、车辆、房产。

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目前无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前述执行情况,其不表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旭珏审判员  顾文洁审判员  陈乃徐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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