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授权代表人约翰.莫特利(JohnMotley)。
委托代理人傅声国、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波涛。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因与被告刘波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洪海、代理审判员王绍军共同组成合议庭。
本院受理的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刘波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波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7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