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萧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自圈,总经事。
原审被告: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
法定代表人:苏两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科枫,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云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大南山镇。
系广州市荔湾区力一建材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及原审被告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兴公司)、李云峰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李云峰作为本案被告,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力一建材商行的经营地址在广州市荔湾区;
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1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蒙娜丽莎集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2年11月,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以万兴公司、李云峰作为陶瓷卫浴建材生产商和销售商,在明知其“蒙娜丽莎”品牌驰名的情况下,还将“蒙娜丽莎”中文、“MCAALICA”英文、蒙娜丽莎头像作为商标在与瓷砖商品关联度极高的卫浴产品上进行使用,已构成对其第1476867号“M+蒙娜丽莎+英文+图形”驰名商标、第1765162号“MONALISA”驰名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中文驰名商标、第3263410号蒙娜丽莎头像“图形”驰名商标的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以(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3号予以受理(下称23号案)。
蒙娜丽莎集团公司起诉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2)粤广广州第139107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州市荔湾区商行购买到涉嫌侵权产品,以证明广州市是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2013年5月21日,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以其是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注册商标共有专用权人身份,认为蒙娜丽莎集团公司在23号案中主张万兴公司、李云峰在第11类坐便器上使用蒙娜丽莎商标侵害其第19类的商标专用权,无论该案最终是否认定万兴公司、李云峰侵权成立都将严重损害其共同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且23号案的审理结果与其具有密切联系,为节约诉讼资源,两案应合并审理,以方便查明事实并防止出现判决结果损害其合法利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万兴公司、李云峰在坐便器产品以及产品包装、网站宣传等使用“蒙娜丽莎+MCAALICA”商标行为侵害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共有的第1558842号商标专用权,而不构成对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主张的驰名商标权益的侵害。
2.万兴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商标核定商品及类似商品使用与其商标“蒙娜丽莎+MCAALICA”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标识,以及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李云峰停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等上述侵害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共有商标专用权行为。
3.万兴公司、李云峰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200万元。
4.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并禁止蒙娜丽莎集团公司滥用驰名商标权。
5.蒙娜丽莎集团公司因滥用驰名商标权对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市场以及相关公众造成的混淆误认等不良后果在《广州日报》登报以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万元。
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起诉时提交了蒙娜丽莎集团公司在23号案中提交的证明万兴公司、李云峰存在涉嫌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以证明万兴公司、李云峰同样涉嫌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上述查明的事实显示,本案与原审法院受理的23号案均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且在事实上具有关联性,故两案由同一法院审理有利于一并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统一裁判尺度并化解双方的纷争。
而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也能够初步证明广州市是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及法(2009)1号《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至于蒙娜丽莎集团公司的上诉理由,虽然其住所地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2)50号《关于批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
因此,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维持。
原审裁定驳回蒙娜丽莎集团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1号《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