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许唤觉。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
委托代理人:贾婷。
被告:天台喜悦日用品厂。
经营者:王其唱。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唤觉与被告天台喜悦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唤觉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唤觉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唤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唤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