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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87号
案件名称(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企业注册号4101991000**。

法定代理人李金钟。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企业注册号4406820000**。

法定代表人曾奎。

委托代理人施展,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湖北省大悟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10744.3)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3年12月20日,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合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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