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的德克萨斯。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富森茂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敏仪,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森茂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300000元为10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