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294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仁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邢国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志颜,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明,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仁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该案件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