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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林盛与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塞迩崎五金制品厂、刘子军、叶安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66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张林盛与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塞迩崎五金制品厂、刘子军、叶安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林盛,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塞迩崎五金制品厂,刘子军,叶安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盛,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系贵阳市南阳区粤泰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塞迩崎五金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代表人:刘子军。

原审被告:刘子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审被告:叶安榜,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上诉人张林盛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下称雅洁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塞迩崎五金制品厂(下称塞迩崎五金制品厂)、刘子军、叶安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实物的包装物上标注有塞迩崎五金制品厂的名称、地址,雅洁公司主张塞迩崎五金制品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塞迩崎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为中山市东升镇后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函(2006)56号文批复,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林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张林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雅洁公司与塞迩崎五金制品厂无任何合同关系和买卖关系,其起诉时已明知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为叶安榜,本人所提交的订货单、托运单均与叶安榜有直接关系,涉案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均与中山市无关联,其在中山起诉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雅洁公司不能证明上诉人货物从中山购进,其主张塞迩崎五金制品厂生产涉案产品没有任何依据,原审法院认定管辖权在中山市明显错误。

(三)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诉讼经济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被上诉人雅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因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实物的包装上标注有塞迩崎五金制品厂的名称、地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塞迩崎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雅洁公司主张塞迩崎五金制品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56号),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本辖区内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张林盛因经营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同为本案被告,作为其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对本案同样具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雅洁公司有权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至于张林盛上诉提到涉案产品如何购销、其与塞迩崎五金制品厂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等,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畴,在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阶段不予审查。

原审裁定驳回张林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张林盛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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