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效权,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慧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红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利平,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以“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