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386号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徐新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细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安康,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审 判 员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