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14号原告:xxxx运动服装公司。
代表人:xx,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潍坊xx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xxxx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