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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与诸城市维客利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427号
案件名称xxxxxxxxxx与诸城市维客利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xxxxxxx,诸城市维客利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27号原告:xxxxxxxxxx。

代表人:xxxxx,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维客利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焦立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术朋,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诸城市xxx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xxx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xxxxxxxx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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