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95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圣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漳路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炳臣。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圣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