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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邱承运、谭兰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43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邱承运、谭兰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邱承运,谭兰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43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KlausBauer(鲍尔·克劳斯)、LederhilgerJochen(列德希格·约亨)特别授权代表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承运,女,汉族。

被告谭兰华,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邱承运、谭兰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人民陪审员郑青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申请追加谭兰华为被告,随后在2013年12月10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邱承运、谭兰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原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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