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9409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北良乡自立农贸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田志刚,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洪君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