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北路3号b区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凤。
委托代理人:肖海强,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双云,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1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