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知初字第82号原告南京优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2603室。
组织机构代码73317006-6。
法定代表人菊家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学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代表人许青云,该学院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杜辉,该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潘中强,该学院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优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学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南京优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以平顶山学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顶山学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南京优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优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优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平顶山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南京优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赵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 绿 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