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敏,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仕兴,系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67-73号明之升数码港1fb012号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仕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