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35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丁伟亚厨卫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北段小丁庄1800号。
经营者:李永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丁伟亚厨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被告的经营者李永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丁伟亚厨卫店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