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12号原告谭少燕,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
委托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展庆,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锦强,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公民身份号码440623********。
原告谭少燕诉被告吴锦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170649.X)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3年12月2日,原告谭少燕以其已与被告吴锦强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少燕与被告吴锦强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谭少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少燕撤回对被告吴锦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少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