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晋扬,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生。
被告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到来购物广场,、二层201号商业用房。
负责人周海生。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欢,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到来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9.00(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94.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