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苏柏兴,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黄磊,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霍敬荷,女,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黄磊,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哈尔滨威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盛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柏兴、霍敬荷诉被告哈尔滨威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柏兴、霍敬荷于2013年11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柏兴、霍敬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柏兴、霍敬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