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知民初字第019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斌(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锋,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建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