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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仁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绍诸知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仁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王仁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4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61,RuedesbellesfeuillesF-75116,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系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仁根,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仁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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