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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春刚与被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民申字第1190号
案件名称再审申请人王春刚与被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春刚,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刚,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西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炳清,黑龙XX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春刚因与被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灵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春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涉案专利“一种热泵空调地暖系统”是王春刚业余时间自行研发的技术构想。

2.王春刚任职于特灵公司期间的职务是亚洲单元机产品项目经理,本职工作是亚洲单元机产品特定项目的研发,而非所有亚洲单元机产品项目的研发。

3.一、二审判决错误地建立了王春刚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之间的联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17758/-1999)3.1规定,所谓单元机,即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是“一种向封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处理空气的设备,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统以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以包括加热、加湿、和通风装置。

”故单元机是指向室内输送处理空气的设备,这里的重点是输送空气的设备。

而涉案专利“一种蓄热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是以热水为蓄热介质和输送媒体的空调系统,并不属于单元机机组范畴。

4.特灵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系王春刚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综上,王春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特灵公司的诉讼请求。

特灵公司提交意见称:1.王春刚接受特灵公司聘任的工作岗位是“项目经理-亚洲单元机产品”,其中,“项目经理”是指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至于“亚洲单元机产品”,双方已在一审程序中予以确认,是指“为亚洲制造,不仅包括制冷系统,还包括加热、制湿、通风等(系统)”。

特灵公司从未特别指派王春刚完成“特定项目”或者担任“特定项目”的经理。

2.王春刚2008年-2009年年终绩效考核可证明,王春刚2008年与2009年的工作目标及工作成果,涉及空调的蓄热、冰蓄冷、热泵热水机组等各个方面,故王春刚的本职工作是亚洲单元机相关产品和项目的研发。

王春刚申请再审提到的国家标准,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该标准中“单元机”的定义来确定王春刚的本职工作范围是不妥当的。

3.涉案专利申请的目的是提出一种具有蓄热功能的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这样就可以在提供热水的同时,提供蓄热功能,在低成本的系统结构上解决节流、冷媒分配、冷媒储存,从而实现空调、热回收、热泵热水器、蓄热、释热等各种功能。

从涉案专利申请的目的及要实现的功能来看,其与王春刚在该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有着直接相关性。

4.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王春刚与所属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技术人员研究和探讨蓄热方面的技术,并实际分阶段完成了相关技术内容的产品,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系王春刚在执行本职工作中研究蓄能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

5.王春刚申请再审称,涉案专利申请是以热水为蓄热介质和输送媒体的空调系统,不属于单元机机组范畴。

对此,特灵公司认为,为实现一定封闭空间的制冷、空气循环和净化,以及加热、加湿等功能,其不仅需要完成设备结构上的技术开发,还需要完成该设备或者装置之间实现各类应用功能的系统技术开发。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即单元机)不仅仅是一个设备或者装置,而是实现多功能系统应用的多个设备或者装置的结合体以及实现各功能的控制系统。

系统是依附于相关设备而存在,单元机产品的研发也不能脱离系统应用的研发而进行,否则单元机的研发或者改进无实际意义。

6.特灵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一审程序中向法庭出示了近20份证据,并有若干证人出庭作证,王春刚称特灵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与事实不符。

7.关于王春刚所称涉案专利是其业余时间研发,与本职工作无关这一事实,王春刚未提供任何证据。

并且,只要涉案专利与其本职工作相关,即使是业余时间完成,也仍然属于职务发明。

8.王春刚自2009年3月起兼任特灵公司专利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评定、筛选技术方案,并代表特灵公司申请专利。

王春刚隐瞒特灵公司,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属于特灵公司的6项技术申请专利,其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王春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一)涉案专利申请“一种蓄热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的有关情况关于“技术领域”,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本专利属于制冷系统组成,特别是具有蓄热和热水功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属于制冷和空调领域。

”关于“技术背景”,说明书记载:“制热性能是否良好,是空调品质的一个重要特征。

冬季低温的时候,用户得不到足够的制热能力供应,此时,利用低谷电力蓄热就成为了一个典型的解决办法。

低谷电价的费用是峰电价的1/3左右,如用蓄热进行移峰填谷,可以大大减小电力应用的不平衡性。

以往的蓄热系统有两个特点:1.均为冷水机系统;

2.蓄热用的热水和卫生热水不能混用。

本专利就是在这个前提下,以期解决以上两个问题。

”关于“发明内容”,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就是提出一种具有蓄热功能的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可以在提供热水的同时,提供蓄热功能,在低成本的系统结构上解决节流、冷媒分配、冷媒储存,从而实现空调、热回收、热泵热水器、蓄热、释热等各种功能。

”(二)其他有关情况2007年7月31日,特灵公司与王春刚签订《雇员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有以下内容:1.雇员在受雇于公司之前作出的、属于雇员的一切发明,该等发明与公司拟进行的业务和拟生产的产品有关,且没有转让给公司,雇员应列一份清单作为附录A附于本协议;

2.雇员同意,雇员应迅速向公司以书面方式充分透露,雇员在受雇于公司期间独自或与他人一起构思、开发或将之化为实用的任何一切发明,并同意该等发明的一切权利应自始属于公司。

在本协议中,发明不应包括雇员可提供下列证据的任何发明、实用新型、发现、设计、开发、改良、著作权保护材料、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i)在开发过程中,未使用公司的任何设备、物资、设施、服务或商业资料,并未占用任何工作时间;

及(ii)与公司既有的或明显预期的研究或开发无关;

及(iii)不是雇员为公司执行任何工作的结果。

3.雇员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条款,本协议是雇员和公司之间协商的结果,本协议不是标准格式合同。

听证程序中,本院询问王春刚,2007年王春刚入职特灵公司时曾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雇员在任职期间独自或与他人研发的技术,应迅速向公司披露,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属于空调领域,与特灵公司的经营领域一致,王春刚因何未向特灵公司作相应披露。

王春刚作出陈述:1.关于保密协议,由于疏忽,其没看内容就签字了。

2.关于任职期间申请专利,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工作有关的,王春刚会以特灵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目前有三到四个专利是以特灵公司的名义申请的;

另一种情况是与工作无关的,王春刚就会自己去申请专利。

至于拟申请专利是否与工作有关,王春刚会自己作出判断。

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名称为“一种蓄热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申请号为200910052158.2的发明专利申请所涉的发明创造,是否为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技术方案是具有蓄热和热水功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属于空调领域。

以往具有蓄热功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均为冷水机系统,且蓄热用的热水和卫生热水不能混用。

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具有蓄热功能的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可以在提供热水的同时,提供蓄热功能。

其次,关于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的本职工作。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7年7月29日,特灵公司函告王春刚,拟聘任王春刚为亚洲单元机产品项目经理,2007年7月31日,王春刚接受聘任。

在一审庭审中,特灵公司与王春刚均确认,“亚洲单元机”是指为亚洲地区制造包括加热、制湿、通风等功能的制冷系统。

王春刚申请再审称,其本职工作是负责亚洲单元机产品特定项目的研发,而非负责所有亚洲单元机产品的研发;

特灵公司答辩认为,其从未特别指派王春刚担任特定项目的经理,凡是属于亚洲单元机相关产品或者项目,均属于王春刚本职工作的范围。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确定王春刚的本职工作,应当结合特灵公司岗位体系的设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重点考察王春刚任职期间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春刚的《2008年绩效管理》显示,2008年期间王春刚的工作目标包括推出HWWD、TS、HARS和HAWD。

该份文件同时记载,“蓄热系统的开发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目前正处于测试阶段。

王春刚为亚洲项目做出了很大贡献并负责运作了多个项目,承担了重要的责任。

”并记载,“今年,亚洲的热水和冰蓄冷项目取得了重大成果,这与王春刚的努力有着密切关系,是他带领团队实现了上述进展。

”王春刚的《2009年绩效管理》显示,2009年期间王春刚的工作目标包括在2009年6月前完成冰蓄冷的商业化,7月份通过HARS(Illusion产品增加热水功能)的T3审核等。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4月,特灵公司发布了Aqua3地源热泵空调热水机组宣传资料,该资料显示:Aqua3是集制冷、制热、生活热水三位一体功能的集成系统,具备夏季制冷、冬季制热、夏季或过渡季节热回收:制热水+制冷、全年制热水、冬季双制热:制热水+制热的功能;

Aqua3地源热泵空调热水机组的型号中包括了HWWD。

据此,本院认为,王春刚2008年、2009年任职于特灵公司期间,其本职工作至少包括空调领域“集制冷、制热、生活热水三位一体功能的集成系统”的研发工作、“蓄热系统的开发工作”以及“热水和冰蓄冷项目”。

最后,关于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的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关联性。

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与王春刚的本职工作,均属于空调领域。

一方面,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蓄热功能的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可以在提供热水的同时,提供蓄热功能;

另一方面,王春刚2008年、2009年的本职工作,包括空调领域“集制冷、制热、生活热水三位一体功能的集成系统”的研发工作、“蓄热系统的开发工作”以及“热水和冰蓄冷项目”。

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为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外,王春刚故意违反《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亦可佐证涉案专利申请与王春刚的本职工作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综上,王春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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