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XX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青知民初字第434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XX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XX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职务董事长。

被告XX会,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新大酒店业主。

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