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朝晖 被告武义卡拓车用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伟萍,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朝晖、武义卡拓车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