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00号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刘垌村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富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欧庆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莆田市富翔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