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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炜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4238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炜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吴炜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23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7。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炜强,男,汉族,1993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仕版十字西街一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78。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炜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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