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648号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省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段振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业街XXX号。
经营者:段振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段振副食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2021年7月16日,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段振副食店咨询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