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33号之一原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唐国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里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倪贵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里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