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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顺德区龙江镇林德勤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3977号之一
案件名称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顺德区龙江镇林德勤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顺德区龙江镇林德勤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3977号之一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林德勤茶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民委员会顺番路旁B04地块铺,注册号440××××××××1086。

经营者:林某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德区龙江镇林德勤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顺德区龙江镇林德勤茶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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