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957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博路XXX号XXX幢第1层、第3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心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