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71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上海惠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