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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皎洁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皎洁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溧阳市皎洁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48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8BF89。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皎洁饮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天目湖大道77号溧阳吾悦广场403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20BRA24C。

经营者:蒋洁。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皎洁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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