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80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福瑞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玉玲。
被告:黄玉玲,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青岛双星名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福瑞禄商贸有限公司、黄玉玲、青岛双星名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