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倩倩,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张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9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倩倩支付2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4执3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庆审 判 员 顾玉平审 判 员 王传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