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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文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21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文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曹文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214号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前,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才,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文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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