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知民初73号原告:黄某,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某。
经营者:梁志华。
原告黄某与被告太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