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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品尚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8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品尚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品尚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18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扬,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城市品尚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区向阳路西侧宣城柏庄B1幢2号。

经营者:朱雀玲,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向阳路西侧宣城柏庄B1幢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品福,男,系经营者朱雀玲的丈夫。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品尚烟酒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2021年7月27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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