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55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任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尹国新,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东莱小徐调料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博渠市场。
经营者:徐林鹏。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龙口市东莱小徐调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龙口市东莱小徐调料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