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4188号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亚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争湘餐厅,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XXX号地下室B105铺位。
经营者:谢双修,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洪河村上升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争湘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抒蔚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