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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宇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604号
案件名称朱智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宇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智强;吴宇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04号原告:朱智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吴宇宁,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吴宇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朱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智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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