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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卢振宗、李兵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1755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卢振宗、李兵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卢振宗;李兵辉;广州众态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1755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振宗,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李兵辉,男,汉族,1993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广州众态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卢振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振宗、李兵辉、广州众态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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