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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6491号
案件名称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491号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0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

法定代表人:张楚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亚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天城庄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5。

法定代表人:李文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蒙,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亚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蒙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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