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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222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春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2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春兰,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春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向春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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