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52号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温克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业正与被告辛集市温克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业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业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